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过程的有效控制,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质,切实使群众受益,依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明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科学适宜的方法,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功能实现及服务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考核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对象为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对于独立设置、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具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科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