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巡察工作个别谈话制度(试行)
(讨论稿)
为规范县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在巡察期间的个别谈话,提高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委巡察工作办法(暂行)》、《委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中层干部;
(三)普通干部代表。
被巡察单位提前提供花名册,巡察组确定谈话对象,保证四类人员必谈(即财务人员必谈、退休干部必谈、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人员必谈、信访矛盾比较集中的村(社区)以及县级部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谈)。参加谈话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单位在职干部总数的90%。
二、谈话原则
(一)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话氛围,消除谈话对象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同时注意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客观公正,对存在问题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