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了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干部的形象,容易滋生腐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纪委、湖北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突出问题的通知》(纪发[2007]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在企业兼职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
二、干部配偶、子女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矿山(煤、铜、锰、铁、陶土、河砂等采掘业)、民爆物资等经营活动。
三、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四、干部配偶子女不准从事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和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干部的配偶、子女及配偶不准从事与该干部管辖业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