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制度
一、诫勉制是检察长对领导班子成员、主管检察长对主管科室的负责人和干警、科长对主管科干警的警示告诫制度。
二、诫勉内容:检察干警违反有关制度,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接受或领导的诫勉。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的礼品、宴请的;
2、借工作之便向其他单位勒、卡、报、要钱物的;
3、办案中因主观重视不够出现失误的;
4、替犯罪嫌疑人说情,影响、干扰严格执法,泄露案情没有造成后果的;
5、违反办案制度、办案程序造成影响的;
6、接待群众、受理案件故意刁难、推诿,引起群众不满的;
7、对案件线索转报不及时、贻误时机,影响案件查处的;
8、因不负责任,业务工作或其他行政工作出现比较严重误差的;
9、工作不努力,未按时完成岗位责任、工作目标或院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