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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高新区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平顶山高新区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时间:2007-12-10 16:00:3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及“双五”创建活动的开展,制定本办法。一、效能告诫的适用范围高新区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侵害,未达到给予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警戒的行为。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的形式实施。二、效能告诫的具体情形(一)单位和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1、对区工委、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安排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工作棚架,政令不通的。2、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3、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4、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损害高新区形象的。5、未完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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