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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7-2-11 9:22:58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人民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落实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应的要求。第四条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要向投诉人直接指明投诉渠道,或转相关部门处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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