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行政效能督察暂行办法

行政效能督察暂行办法

时间:2008-9-1 10:02:3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切实维护办公秩序的正规化、规范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督察,是指行政督察部门对学院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督察检查。第三条行政效能督察工作由院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机关(院监察室)承担。第四条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督察工作计划,向院领导报告行政效能督察建设及执行情况;(二)督察院务会、院会和院行政办公会决定、决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三)督察学院各部门办公秩序、办公环境、服务形象;(四)督察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五)督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六)受理职工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七)院领导交办的...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