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人民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落实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应的要求。
第四条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