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调动县市区和财政部门发展县域经济、狠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县市区财税工作,确保全市财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坚持奖勤罚懒、奖罚并举、立体考核、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总体考核与单项考核、经济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是指对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完成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第五条年度考核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通知》第六条“建立促进财源建设的激励机制”的有关规定实行。地方财政收入应与gdp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保持同步增长,对县市区当年税收收入增幅低于gdp或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幅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六条日常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旬通报。以县市区每旬上报的收入旬报数为依据,对全市及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