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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财政信息新闻报道奖励暂行办法[VIP]

发布时间:2007-6-13文章大小:467字节页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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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财政信息新闻报道奖励暂行办法一、奖励范围:被县级及县级以上新闻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用的反映财政工作的新闻、信息、调研文章等。对有损形象的批评报道不予奖励。

二、奖励对象:本县财政系统工作人员。与非本系统人员同共撰写的,非本系统人员不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县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采用的每篇奖5元;

2、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采用的按所获稿酬的2倍奖励,低于15元的按15元奖励;

3、省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采用的按所获稿酬的3倍奖励,低于30元的按30元奖励;

4、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采用的按所获稿酬的4倍奖励,低于40元的按40元奖励;

5、不发稿酬的内部信息、刊物采用的,按县级15元、市级15元、省级30元、级50元每篇的标准奖励;

6、获奖征文或文章被收入文集等,按所获奖金(稿酬)给予同等奖励。7、两人或两人以上工作共同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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