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励对象:本县财政系统工作人员。与非本系统人员同共撰写的,非本系统人员不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县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采用的每篇奖5元;
2、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采用的按所获稿酬的2倍奖励,低于15元的按15元奖励;
3、省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采用的按所获稿酬的3倍奖励,低于30元的按30元奖励;
4、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采用的按所获稿酬的4倍奖励,低于40元的按40元奖励;
5、不发稿酬的内部信息、刊物采用的,按县级15元、市级15元、省级30元、级50元每篇的标准奖励;
6、获奖征文或文章被收入文集等,按所获奖金(稿酬)给予同等奖励。7、两人或两人以上工作共同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