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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富民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渔业富民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时间:2010-2-24 8:03:1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渔业富民工程实施方案》(郯政办发[2008]14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县渔业富民工程实施进度,推动渔业产业化,提升渔业发展质量,实现渔业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基本条件(一)渔业发展环境好。乡镇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业管理,渔业秩序良好,无重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二)渔业生态环境好。具有良好的水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科学,依法管理规范。(三)渔业经济总量大、效益好。水产品总量、渔业产值、名特优产品、产业化经营水平以及农民人均渔业收入等位居全县前列。二、考核指标按照百分制量化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六项指标。(一)产量、产值、农民人均渔业收入及增幅水平(25分)1、记分方法:(1)参加考评的乡镇,上年末水产品总产量以全县平均数为标准,基数为2分,每增加100吨,加1分。年增幅在5以上另加1分,10以上加2分;(2)渔业产值比重以全县平均数为标准。基数为1分,低于标准不得分,超过标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3)农民人均渔业产值以全县平均数为标准。低于标准不得分,超过标准按超出比例乘以15来计分,如某乡当年农民人均渔业产值为a,全县渔业产值平均为b,则该项得分为(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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