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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08-3-30 14:23: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全方位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项目,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精神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来我市投资的境外、域外的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外商)。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国家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政策。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按40%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凭入库单、决算报告、验资报告)。第六条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优惠政策期满后,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已纳所得税额5年,以后返还已纳所得税额的30%。(一)外商收买或兼并我市亏损、关停企业、安置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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