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19日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17年2月20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火源管理,(...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维护生态安全,(...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结合本市实际,(...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火源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火源管理实行本市各级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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