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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防火火源管制制度[VIP]

发布时间:2014-10-12文章大小:674字节页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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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护林防火戒严期的火源管制,有效地预防林木火灾,保护林木资源,根据《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为防火戒严期。在防火戒严期内,各级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加强对戒严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严格火源管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认真做好扑救林木火灾的准备工作。

三、各级防火区内的乡(镇)或国营林场,应建立护林防火巡逻检查队,加强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扣留火源、火种,制止非法用火行为。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各级防火区严格禁止上坟烧纸。

五、各级防火区内均不得在野外点火取暖、野炊、燎地边或点燃篝火。

六、各级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严禁将火源、火种带出宅院。

七、各级防火区内禁止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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