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工)委、,各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机关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干部作风,根据、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基层公务接待推行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的意见(陕办字50号)和市委、办公室通知精神(宝市办36号),经区委研究同意,现就规范和改进基层公务接待、在全区推行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体规定
乡镇公务接待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乡镇进行指导检查、调查研究等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一律在乡镇机关食堂就餐,严禁在营业性餐馆进行公务接待。
(二)乡镇公务接待统一安排工作餐,严禁专门为公务接待宰杀家畜。
(三)乡镇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香烟,严禁饮酒。
(四)乡镇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除特殊情况外,与前来进行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