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