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机构编制研究,并报请十二届县委54次审定,决定设立“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城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性质
设立“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城区管理”,并设“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城区工作”。“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城区工作”为县委派出机构;“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城区管理”为直属的正科级事业机构。
二、下设机构
新城区管理下设综合办公室、招商分局、建设管理局,规划分局(另行文设置)。下设局(室)规格均为副科级。
新城区建设管理职能由县建委委托新城区管委会承担。
新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消防等工作由所在地派出所负责。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城区管委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6名(含城市建设投资中心划转26名),其中主任()1名(由县领导兼任,不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