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
1、到2006年底,区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25天,整体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到2008年底,区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30天,整体环境质量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治理范围与期限
凡列入限期治理或淘汰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必须按照区下达的任务要求(见附表)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取主动关闭,并由区环保局组织验收。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仍超标排放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
三、治理要求
(一)抓好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