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乡人民(以下简称乡)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乡的行政应诉工作,由乡人民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治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乡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乡法治办具体承办应诉事务。
乡工作部门、乡委托的组织以乡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会同乡法治办负责承办应诉事务。
第五条乡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迅速报主管乡长或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