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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乡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07-9-22 15:03:0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乡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乡人民(以下简称乡)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第三条乡的行政应诉工作,由乡人民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治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条乡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乡法治办具体承办应诉事务。乡工作部门、乡委托的组织以乡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会同乡法治办负责承办应诉事务。第五条乡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迅速报主管乡长或乡长批示后转送承办单位。第六条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答辩意见。并在收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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