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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关联与协调[VIP]

发布时间:2007-12-22文章大小:10630字节页数: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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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的调整,反之亦然。

一、不动产登记模式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概述

不动产登记,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簿册上的行为。当代各国在确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立法上存在差异,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注: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155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204页;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159页。)

1.契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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