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包括:街道副处以上干部,街道机关各部门正、副职,街道属企、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及党支部正、。以上人员下称报告人。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操办及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中,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所需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