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委和县级机关各工作、直属机构,各团体:
全体会议和中、省、市纪委全体会议精神,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市纪委榆纪发〔2009〕44号《关于重申干部个人重大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科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规定重申如下:
一、报告
县、乡两级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职务和非职务的科级干部和社会团体、事业中于科级的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