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对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监督条例(试行)》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告重大事项的干部范围
常州市委教育工作、常州市教育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1.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私人购置汽车的情况;
3.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6.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