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制度
一、责任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底。
二、责任对象
1.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正职,分管政法综治副职、驻村(居)干部、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主任。
2.政法系统:政法部门分管扫黑除恶的责任人,市公安局联线联片责任人、各派出所所长、教导员,政法各单位相关业务股所队庭长。
3.市直机关单位、驻耒企事业单位一把手,分管综治工作副职、保卫科(股)长;三抓三创总队长、驻村工作队长。
三、责任内容
全面澄清涉黑涉恶人员底数,扎实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从快从重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深挖保护伞,切实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巩固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平安和谐。
四、责任追究
1.2018年5月1日前,未完成澄清涉黑涉恶人员底数工作任务的,对相关市直机关单位、驻耒单位、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