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是财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形式,(...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是物权法的范畴,(...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该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能够拆除的,(...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应当负责赔偿。”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该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明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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