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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

时间:2016-3-15 9:12:3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添附是财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形式,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是物权法的范畴,但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主要有:1、《合同法》第223条。该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该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该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明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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