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科级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科级干部进行及时监督、临界提醒、警示诫勉的廉政教育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根据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分为廉政责任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局属单位(科室)负责人;
(二)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
(三)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科级干部;
(四)信访反映较多的科级干部;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