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包装标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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