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建设中的治本功能,根据中、省、市纪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典型案件的通报,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应通报的典型案件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1、干部严重违纪、有代表性的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顶风违纪典型案件;
4、损害投资软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5、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
6、其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第四条通报层次、方式及内容
根据案情实际和社会关注度以及警示教育的需要,典型案件通报采取在发案单位或组织内部通报、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