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该建筑物共层。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为。出租房屋为(套、间),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第二条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一延迟日人民币元(大写元)。第三条出租房屋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元(大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