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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VIP]

发布时间:2010-10-12文章大小:3760字节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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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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