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号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在我的面前,(...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
(签名)年月日注: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日期:19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