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罚代管,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对象,索取财物;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对象的宴请,或提供的休闲娱乐、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四)收受被管理对象的财物或各种有价证券;
(五)向被管理对象或其亲友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财物;
(六)让被管理对象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