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任用乡镇正职表决办法
一、为扩大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章程》、《地方工作条例(试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中办发[2004]13号《地方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和市委蚌[2003]102号《市委任用市辖县(区)正职表决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乡镇、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委提名,县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工作由县委主持。
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乡镇、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委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含、候补,下同)的意见。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工作由县委组织部承办。
三、全委会投票表决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县委全委会讨论并投票表决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