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遵循简洁、高效、方便工作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含原以工代赈资金),以及纳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用于扶贫的其他资金(含扶贫资金存储利息)。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项目实施合同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拨款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是基本核算单位。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