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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VIP]

发布时间:2008-10-12文章大小:1578字节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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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实行离任工作交接的县管是指县直各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各乡镇的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

第三条县管在离任时除按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在其调离原岗位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对离任领导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离任领导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及其任职期末工作进行清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县管离任时应办理的交接事项:

(一)任职期末主要工作。包括:主要工作思路、决策及执行情况、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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