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的宣传报道工作,调动干部职工交通宣传工作的积极性,鼓励职工多宣传、多报道,报送质量高的稿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用被中省市县刊物、杂志、内部刊物、电视台、广播站采用的稿件;
2、适用所有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各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宣传报道我县交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奖励标准
1、凡被本县级刊物、电视台、广播站采用的简明信息(200字以内)每篇奖稿费20元,调研、综合性稿件每篇奖稿费40元;
2、凡被市级刊物、电视台、广播站采用的简明信息(200字以内)每篇奖稿费30元,调研、综合性稿件每篇奖稿费80元;
3、凡被省级刊物、电视台、广播站采用的简明信息(200字以内)每篇奖稿费80元,调研、综合性稿件每篇奖稿费120元;
4、凡被级刊物、电视台、广播站采用的简明信息(200字以内)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