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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

时间:2006-4-27 10:08: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根据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职责,结合质监系统实际,根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监系统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一、产品标识检查(一)标识检查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2005年10月1日起按照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执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二)标识通用检查内容和要求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食品名称必须和执行标准名称一致。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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