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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存在的不足

试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存在的不足

时间:2007-9-20 8:46:5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试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存在的不足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在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得违法程序。工商机关作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更应严格遵守处罚程序,依法处罚。而作为现行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于经济的发展和违法手段及方式的变化,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现行行政处罚工作的需要,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本文就其中存在的不足谈些看法。一、注明《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的,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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