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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行政处罚事项及使用相关法定文书的规定

国税局行政处罚事项及使用相关法定文书的规定

时间:2006-11-30 7:58:58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和正确使用各种法定文书,使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完全符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部分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循以下三种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当场收缴罚款20元以下的除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不允许。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时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限期为15天。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一般程序:1、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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