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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的法律责任适用

“瞒报”的法律责任适用

时间:2008-6-10 11:27:4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所属拉甲坡矿3号作业面发生透水事故,8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矿主与何池行署、南丹县一些官员相互勾结、隐瞒事故、封锁消息达半月之久。2002年12月22日,甘肃白银市平川区小南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夺走11名矿工的生命,事故发生的消息被封锁了整整10天。2003年6月9日,甘肃永登县哈拉沟煤矿发生煤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矿主报告有5人死亡,实际死亡人数为19人,其中14人被瞒报。事故瞒报已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痈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通常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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