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时间:2007-11-19 8:33:0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匡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作为此次婚姻法修改中新增的内容,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判,笔者就学习、实践中的体会归纳整理后特作小文,供方家指教。一、如何认定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形:(一)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