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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

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8-3-30 14:36:1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2005年6月10~11日召开了疫苗批签发管理工作会议(详见附件),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8月1日起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2005年8月1日以后出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需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市销售,2005年8月1日以前已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可在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相关表格及要求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制定并发送。二、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工作,负责批记录摘要的审核、项目检验及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文件的签发。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授权生物制品批签发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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