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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探析

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探析

时间:2006-11-29 15:58:5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化建设,2002年7月,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的基础上,总结近8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制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并首次将引咎辞职纳入制度。本文将对干部的辞职制度,特别是引咎辞职制度,从政治责任的角度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辞职是否责任追究形式《条例》使用的“辞职”概念是指干部于某种原因辞去自己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而不一定是辞去公职、从而脱离公职部门的行为。根据辞职原因的不同,《条例》将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职务变动而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基于职务变动原因而发生的因公辞职是职务管理的程序性为,基本上不具有追究责任的含义。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而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基于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的自愿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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