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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制度改进与完善探析

刑事再审制度改进与完善探析

时间:2009-11-9 18:49:1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一、有关国家刑事再审制度的情况(一)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再审制度简况法、德两国在再审制度上有不少共同之处。首先,都对再审制度有详尽、明细的操作性极强的程序性规定。其次,都对再审理由作了列举式的明确、严格规定,明示享有再审申请权人范围,规定检察官(法国为司法部长)、原审被告人享有再审申请权,如被告人死亡则由其近亲属行使。再次,明确详尽规定对再审申请的处理方式、程序、结果。最后,对再审方式、程序、法律救济均有具体规定,若再审后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经其申请,要在官方公报或报刊公布,为其恢复名誉。阿q范文网.4oa法国与德国的再审制度也有不同之点。法国从人权保障原则出发,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为任何被判定有罪的人进行申诉。再审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认真听取申请人、律师、检察官的意见,审查后认为理由不足予以驳回,认为理由充分则撤销原判移送除原审法院外的另一同级法院重审。重审后确认无罪的被告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但如证实新证据之所以未及时出示或被知悉是由于被告人责任的除外。败诉的再审申请人应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德国从发现真实原则出发,申请再审必须说明法定理由、证据,对再审申请是否有理由要进行裁定,法律救济的规定也适用于再审申请阶段,再审分为对受有罪判决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原则上再审不加刑,但1994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第373条a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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