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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时间:2009-11-9 16:49:3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接受拆迁委托:(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计划;(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平面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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