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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管理秩序规定

##市信访管理秩序规定

时间:2008-3-30 11:13:0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秩序的管理,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从事信访活动,各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信访局是全市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信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信访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信访局的业务指导。市和县(市)区人民所属部门确定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维护好信访秩序。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各级机关维护好信访秩序。第四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各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内的信访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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