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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访规定

##省信访规定

时间:2008-3-30 11:13:0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密切各级人民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所属部门)处理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信访工作是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的进行。第四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三)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第二章信访人第六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对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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