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芜湖市委《贯彻〈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设立表彰项目
1.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的表彰项目,主要为优秀、优秀工作者、先进。经上级批准,基层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
2.权限。区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基层,可以设立优秀、优秀工作者、先进等表彰项目。所有表彰项目均应向区委组织部备案。
区纪委、区委工作部门,可以设立个人和集体表彰项目,表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称谓。区委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区称谓,其他表彰项目,冠以地区、系统、单位等称谓。表彰先进等,可以根据其层级、类别命名。
二、严格设定表彰条件
4.优秀。对模范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自觉遵守纪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可以表彰